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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补办用地手续_景区补办用地手续流程

ysladmin 2024-07-06 人已围观

简介景区补办用地手续_景区补办用地手续流程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与景区补办用地手续相关的信息和建议。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深入的解释,请告诉我。1.工矿用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2.私人开发旅游

景区补办用地手续_景区补办用地手续流程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与景区补办用地手续相关的信息和建议。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深入的解释,请告诉我。

1.工矿用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2.私人开发旅游景区要办哪些手续?

3.一千亩以上非农业用地·建设景区都要经过哪些部门申批?

4.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5.安徽烂尾8年之久的大型景区,投资60亿打水漂,陷入无限期停工

6.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景区补办用地手续_景区补办用地手续流程

工矿用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法律主观:

       一、采矿用地建设用地手续

       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按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报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因此,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

       二、采矿建设用地怎么取得

       采矿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明确建设用地有偿取得,可以划拨方式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并明确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等。

       三、采矿建设用地有设立条件吗

       采矿用地的设立条件是实行重要地区限制采矿制度和重要矿床不得压覆原则。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综上所述,采矿建设用地属于能源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同时属于建设用地的范畴,需要进行报批审核,通过审核后才可进行开采。

私人开发旅游景区要办哪些手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龙子湖景区的保护,有效管理、永续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子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龙子湖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龙子湖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龙子湖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其范围北起淮河,东沿环湖东路、仇岗路、京沪铁路货运线、曹山路、黄山大道、解放路、环湖西路、雪华山西路、胜利东路、珠城路、淮河东路、圈堤东路至淮河,面积18.1平方公里。第三条 景区内文物、宗教活动场所、公墓和烈士陵园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龙子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实施龙子湖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负责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保障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经费投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龙子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第七条 管委会编制的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龙子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景区详细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景区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管委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 专项规划涉及景区的,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第九条 禁止在景区内违反规划新建或者扩建商品住宅等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非公共建筑和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景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绿化、环保、消防、防洪、供电、供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景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与规划不符的,应当改造或者逐步迁出。第三章 保 护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做好景区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林相改造、品种更新及景点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确需采集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第十七条 景区内的水资源、水环境,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自然状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围圈、填堵水体水面。

       景区内建设项目在河湖管理区域内的,或者取用龙子湖水资源的,应当经论证后,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龙子湖常水位应当保持在黄海高程17.5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雨情水情,依据相关调度办法,及时引水、排水。第十九条 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限期完善雨污分流制管网设施规划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龙子湖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龙子湖水体的日常维护,防治污染,组织清淤,实施生态修复。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龙子湖及进入龙子湖水系的水体进行监测,依法公开水质信息。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污染大气的行为: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燃放烟花爆竹;

       (六)其他污染大气的行为。

一千亩以上非农业用地·建设景区都要经过哪些部门申批?

       1.首先要了解土地情况,如土地用地性质等,如果投资商准备开发500亩,投资商就要了解这500亩之内有多少是林地,多少村民承包地等等。

       2.根据土地不同情况找到土地的使用者或拥有者,比如村民委员会、个人、承包人等,与之沟通,征询他们的意见,看是否能够发展旅游业。如果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拥有者同意开发,要与相关人员签署意向性协议书,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去解决相关问题,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一定签订书面协议书,并加盖政府公章;如果不同意,之后的事情就无法进行了。

       3.与县级旅游相关部门沟通,征得县级领导同意,并达成初步协议,完成先关流程。这样项目开发就征取得了村民和政府的认可,开发商就开发项目做可行性研究报告。

       携带土地使用者或拥有者签订的土地意向协议书和可研报告到发改委/局提交申请,填写立项申请表。提交申请后,发改委/局会根据上位规划进行立项。

       一,营业执照,二,税务登记证,三,旅游经营许可证,四,安全许可证,

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景区项目建设立项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申请预立项需报当地旅游局和规划局。(1)建设项目立项申请;(2)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3)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评价报告;(4)项目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材料或资信证明;(5)合资、合作项目提交公司合作协议;联建项目协议;(6)拆迁企业证明;拆迁安置方案;(7)特殊行业建设项目需提供行业化管理部门批件;以上1— 7资料齐全,予以受理,经审核批准,属于区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经审核批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属于市审批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里,在下发批复后,方可在大同区办理购地、规划设计方案、筹资等前期准备工作。2、办理正式计划需提报:对于国家重点型项目在具备1—7资料的同时,河南省现代农业设计有限公司还需提供土地合同、1:500地形图、土地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扩初建设审定通知单、建设资金证明、初步建设方案等。3、立项申请格式:《关于×××项目立项的请示》城市规划局:1、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2、项目建设的规模;3、项目建设的周期;4、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5、经济效益分析;贷款偿还能力分析;7、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析和安全生产评价分析;8、项目建设单位承办能力分析。

安徽烂尾8年之久的大型景区,投资60亿打水漂,陷入无限期停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规范游览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旅游投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发展。

        第八条 旅游景区必须编制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要求。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的规划应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景区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供地。对列入省、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旅游业聚集区、重点项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征求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开发建设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或对全市旅游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旅游景区要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旅游建筑设施项目工程,要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旅游新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做到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兴建宣扬封建迷信、*秽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

       景区;

       (三)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五)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将开发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建设地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与旅游景区的主题景观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游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攀折树木和采摘花卉等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的行为;

       (二)乱扔垃圾、污物;

       (三)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旅游景区;

       (四)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旅游景区;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七)未经批准,在旅游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 规范旅游景区管理制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并妥善处理旅游者投诉,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实施旅游景区发展规划;

       (二)制定、落实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三)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五)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六)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址,落实保护责任;

       (八)加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

       (九)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

       (十)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迅速合理处置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禁止擅自设置景中景门票。门票价格应当公开。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调整国家、省、市级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对象减免门票费。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旅游景区经营者同意,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要经营特色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产品、照相摄影器材、医疗服务及游客生活必需品等项目。

        第三十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等行为;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评定机构降低其等级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未被评定等级或者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 千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达不到建设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以国家旅游度假区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旅游景区涉及宗教场所的,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随着近几年来我国 旅游 业的持续升温,很多地区为了吸引游客,纷纷兴建了许多大型游乐场,这些游乐场不仅提升了地方的经济,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其中有些开发商却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工程烂尾,今天我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安徽烂尾8年之久的大型景区,投资60亿打水漂,陷入无限期停工。

        这座景区就是淮南志高神州游乐园,它地处安徽淮南市山南新区境内,想必本地的朋友多多少少都听说过这里,淮南志高神州游乐园始建于2010年3月,当时是由知名企业志高集团投资60亿元打造的一座超大型动漫文化产业地,它的占地规模非常大,有1200余亩,并且还是集 科技 文化、动漫、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大型文化 旅游 项目,所以消息已经传出,就收到了当地市民的广泛关注。

        然而,就是这样的一座大型景区,却在2013年12月因为涉嫌违规用地而造成停工,一直烂尾至今,无人接盘,实在是让人唏嘘不已。像这样大投资的游乐场在国内是不多见的,如果能够按期完工开放的话,肯定是一个备受瞩目的大型游乐场。

        很多朋友可能在想,违规用地是手续不全导致的,如果开发商把手续补全,肯定后续也能够开工,那为什么开发商不去补齐手续呢?原因就是在2014年,开发商可能是因为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了连罚款都交不起,从而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中,真是让人感到哭笑不得。

        其实,从开发商的规划图中可以看出,境内的游客设施还是非常多的,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游乐设施,像亚洲首创悬挂式岛屿过山车、亚洲最高山体摩天轮、世界落差最大激流勇进等,都是景区最大的亮点。

        希望后续淮南志高神州游乐园也能够找到新的开发商接盘,在复活之后肯定是当地知名的 旅游 景点。各位观众,你们对淮南志高神州游乐园还有什么其他的看法吗?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内进行回复!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扩展资料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好了,今天关于“景区补办用地手续”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景区补办用地手续”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