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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用地怎么审批_景区补办用地手续
tamoadmin 2024-09-09 人已围观
简介1.安徽烂尾8年之久的大型景区,投资60亿打水漂,陷入无限期停工2.景区游乐体验项目需要什么土地性质3.非宗教团体不能申请宗教用地旅游景区内道路属于建设用地。根据建设用地的定义,旅游用地是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在旅游景区内,道路是连接各个景点和设施的基础设施,为游客提供交通便利。因此,旅游景区内的道路可以被归类为旅游用地中的一部分,属于建设用地的范畴。安徽
1.安徽烂尾8年之久的大型景区,投资60亿打水漂,陷入无限期停工
2.景区游乐体验项目需要什么土地性质
3.非宗教团体不能申请宗教用地
旅游景区内道路属于建设用地。
根据建设用地的定义,旅游用地是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在旅游景区内,道路是连接各个景点和设施的基础设施,为游客提供交通便利。因此,旅游景区内的道路可以被归类为旅游用地中的一部分,属于建设用地的范畴。
安徽烂尾8年之久的大型景区,投资60亿打水漂,陷入无限期停工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秩序,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在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建设项目(含农房建设和寺庙建设)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项目应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建设。第五条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是指:
(一)核心景区内所有建设项目;
(二)规划区内(除核心景区)的下列建设项目:
1、公路、索道与缆车;
2、旅馆、商店、饭店;
3、文体、游乐建筑设施;
4、风景名胜区特有标志建筑;
5、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依法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应有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选址定点意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
(二)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县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同意后,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景区游乐体验项目需要什么土地性质
随着近几年来我国 旅游 业的持续升温,很多地区为了吸引游客,纷纷兴建了许多大型游乐场,这些游乐场不仅提升了地方的经济,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其中有些开发商却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工程烂尾,今天我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安徽烂尾8年之久的大型景区,投资60亿打水漂,陷入无限期停工。
这座景区就是淮南志高神州游乐园,它地处安徽淮南市山南新区境内,想必本地的朋友多多少少都听说过这里,淮南志高神州游乐园始建于2010年3月,当时是由知名企业志高集团投资60亿元打造的一座超大型动漫文化产业地,它的占地规模非常大,有1200余亩,并且还是集 科技 文化、动漫、休闲、度为一体的大型文化 旅游 项目,所以消息已经传出,就收到了当地市民的广泛关注。
然而,就是这样的一座大型景区,却在2013年12月因为涉嫌违规用地而造成停工,一直烂尾至今,无人接盘,实在是让人唏嘘不已。像这样大投资的游乐场在国内是不多见的,如果能够按期完工开放的话,肯定是一个备受瞩目的大型游乐场。
很多朋友可能在想,违规用地是手续不全导致的,如果开发商把手续补全,肯定后续也能够开工,那为什么开发商不去补齐手续呢?原因就是在2014年,开发商可能是因为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了连罚款都交不起,从而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中,真是让人感到哭笑不得。
其实,从开发商的规划图中可以看出,境内的游客设施还是非常多的,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游乐设施,像亚洲首创悬挂式岛屿过山车、亚洲最高山体摩天轮、世界落差最大激流勇进等,都是景区最大的亮点。
希望后续淮南志高神州游乐园也能够找到新的开发商接盘,在复活之后肯定是当地知名的 旅游 景点。各位观众,你们对淮南志高神州游乐园还有什么其他的看法吗?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内进行回复!
非宗教团体不能申请宗教用地
景区游乐体验项目需要具有以下土地性质:
1. 地理位置优越:游乐园通常位于城市中心或人口密集的地区,以便游客可以方便地到达。因此,寻找位于繁华地段或交通便利的用地是至关重要的。
2. 面积足够:游乐园需要占据相当面积的土地,以便能够容纳各种游乐设施、餐饮区域以及停车区域等。因此,需要寻找足够大面积的用地以满足需求。
3. 地质条件稳定:游乐设施通常由重型机械设备组成,因此需要确保用地地质条件稳定,能够承受游乐设施带来的重量。
4. 环保用地:随着社会对环保问题的日益关注,开游乐园项目需要确保用地符合环保要求。例如,选择绿色建筑材料、确保游乐园的废水、垃圾等得到妥善处理。
5. 用途规划:在购买或租赁土地之前,需要了解当地的用途规划。确保游乐园项目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以便顺利开展项目。
总之,景区游乐体验项目需要具有地理位置优越、面积足够、地质条件稳定、环保用地以及用途规划合理的土地。同时,在选择土地时,还需要考虑经济因素,如土地价格、租金等,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问题
A公司准备在某风景名胜区周边投资兴建一座大型寺庙,以寺庙为主体,并在周边兴建以佛教文化为依托,集餐饮、、休闲、度为一体的大型旅游景区。A公司以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用地为由,要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地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问:1.A公司能否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2.新建寺庙应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
分析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庙,它的基本属性标示着它是作为宗教活动而存在的,而它因建筑工艺、历史文化而产生的旅游动力以及传承和活跃民间文化生活、促进对外友好交流、开展社会慈善事业、调剂人们精神世界等诸多功能,只能作为寺庙的其他属性,无法替代也不会改变它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第一属性,寺庙是不应脱离宗教活动而独立存在的。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落实宗教政策而兴起的第一波恢复性建寺浪潮余波未平,转瞬之间又迎来了以支持各地旅游支柱产业发展为契机的又一波“建寺造庙”高潮。
1996年,中央统战部、院宗教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新建寺观和露天佛像。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宗教团体申请,经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批准。鉴于现有佛道教寺观已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一般不再新建寺观”,这有效遏制了以兴建寺庙为幌子,进行抽签算卦、劝募勒索、制售、旅游欺诈等行为的出现,促进了国家宗教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的贯彻落实。
《宗教事务条例》(院令第426号)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中也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中的管理体制、劳动和利益分配、教职人员的资质认证、参与该场所宗教活动的信众基础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的宗教团体才能申请兴建宗教活动场所,国家对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土地无偿划拨、相关费用的减免,也只有宗教团体才能享有。本案中,A公司不属于宗教团体,不具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资格,A公司投资以寺庙为主体的旅游景区,把旅游开发作为寺庙主要属性,改变了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本质属性。因此,A公司以投资开发资旅游景区为目的兴建寺庙,不能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新建寺庙如何申请用地,关键要看寺庙是否为宗教活动场所。按照院有关文件精神,严禁新建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确需新建的,也应本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的原则,优先利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尽量使用废弃地或闲置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是开发旅游景区,根据《物权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旅游景区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A公司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